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chinacaw | 发布时间: 2016-06-23 | 4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归口单位将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委员会专家(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及各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相关刊物上刊登或在网站上公示。
    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对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牵头单位应认真研究,合理采纳,不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列入《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8)。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牵头单位应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对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进行审核,并抄送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及部委托机构。
    第二十条 审核后提交审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标准的审查工作。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的标准、以及涉及面广和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采用会议审查。
    有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其秘书处将审查材料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召集各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并且牵头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四分之一。
    秘书处或部委托机构应在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或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审查材料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应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审查专家委员会(适用于无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情况)全体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内容以及标准文本条文的审查结论和修改意见,并附《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件9)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件10)。函审时应写出出具《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1),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