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指导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参考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技术标准体系、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以创新引领为宗旨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升标准水平,支撑产业链协同创新,引导和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
第八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和部委托机构协助开展相关的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开展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机构名单见附件1)。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归口单位负责。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归口单位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归口单位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
第十条 鼓励成熟的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满足条件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为基础申请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立项的,经标准归口单位推荐,标准制修订工作可采适用快速程序,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一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实际及发展需求,按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技术标准体系或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要求,向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标准归口单位汇总立项申请材料并提交部委托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标准立项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1、2-2、2-3,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如为国家标准,需附上标准草案稿;如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说明强制的必要性等。标准归口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标准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如为标准体系外的项目,还需提供标准体系项目的补充说明(见附件5)。
第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部委托机构对资料审查通过的标准立项材料进行汇总,填写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6),并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