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牵头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标准归口单位提交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至部委托机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部委托机构。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牵头单位提出的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二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对符合要求的标准进行汇总、编号,并于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将汇总好的标准报批材料报送至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3) (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4)(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报批稿(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八条)(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TBT通报中英文表格(见附件15-1、15-2)。
第二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对部委托机构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部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