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当如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修改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8),出具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修改国家标准的修改,应按遵照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发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