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部科技司。
第十五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各相关标准归口单位落实标准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经标准归口单位及部委托机构审查同意后,报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起草标准草案。
第十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