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部委托机构负责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国家标准批准后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六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将已经批准发布的标准送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七条 标准出版后,部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分别送部科技司与和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有关标准归口单位定期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中,节能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逐项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6)。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后,由相关标准归口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标准复审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件17-1、17-2、17-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复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提交部科技司。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复审结果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复审结果将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章 标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