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到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经信局 | 作者:bjmi | 发布时间: 2025-07-09 | 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复核标准

       1.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满足所复核类型的企业评价及认定标准(附件3、附件4)。

       5.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审计报告应赋予验证码。

       6.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参加复核的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3年-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现将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相应会计年(2023年和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2024年度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