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25号)工作要求,按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指引》(工信厅规函〔2025〕198号,以下简称《创建指引》,附件1)有关安排,现组织开展2025年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围绕《创建指引》明确的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航空、船舶、汽车、电力装备、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电子信息制造14个重点行业,建设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二、建设条件
(一)开展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运营的牵头单位应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单独组建,也可联合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共同开展促进中心的建设运营。对于联合申报促进中心的,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需签订联合建设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实施数字化转型服务的责任、义务及利益分配机制等。
(二)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主体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和网络接入能力、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经营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主体所在地应为其服务行业的主要聚集区或行业资源集中的地区,有2年以上服务相关行业和地区的经验。
(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主体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职技术团队,包括一定比例的行业技术人才和数字化专业人才。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生态构建能力,与已有行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载体充分衔接,能够为区域内行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并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