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经信局 | 作者:bjmi | 发布时间: 2025-06-24 | 72 次浏览 | 分享到:

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重点。试点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明确试点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提出配套支持措施。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期间,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每年底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二)强化政策保障。试点区域应制定成果产业化落地引导政策,支持相关成果及单位落户当地;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样品制备、小规模试验、中试验证;优先推荐相关成果参与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定等;围绕推介清单,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对接活动,推动有需求的央企、地方链主企业等与项目单位对接。

         (三)提升产业化能力。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应通过自行实施、技术转移或孵化新企业等方式推进相关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人才支持,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为相关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提供场地、设施条件。

         (四)加强专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类试点单位应立足自身职能,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供需匹配与交流合作;为相关成果提供技术孵化服务,优先向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开放实验室、检测平台、试验验证平台等资源;为相关成果产业化提供政策解读、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五)优化科技金融支撑。金融服务类试点单位应向推介成果或其他试点单位予以投资倾斜,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整合金融资源,为企业治理、市场拓展、融资上市、产业链协同等赋能;加强同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构建协同服务机制。

         四、申报事项

         (一)申报单位线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书模板见附件1、附件2),于2025年7月20日24时前完成线上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