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我局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提供相应会计年(2022年和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需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国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2024年出具的用于专精特新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完成备案);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专项审计报告。
三、复核方式
自愿申请参加本次复核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2024年7月5日0:00至2024年7月31日24:00期间,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3),通过平台首页【企业复核】模块跳转至【企业信息管理】-【认证到期管理】页面,选择复核路径中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实填报企业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并完成提交(企业端平台操作手册见附件4)。逾期未完成申报并提交的,培育平台系统将不再受理。
四、复核流程
1.符合复核标准的企业通过线上进行自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