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代持机构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联席会及联席会办公室报告合作机构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合作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提前终止代持合作情形:代持机构签署代持委托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代持管理工作;已完成专项资金总体工作目标;代持机构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重大事项等;其他经联席会认定财政资金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事项。
五、监督管理
申报机构应按申报要求如实填写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其他事项
申报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按照《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专项代持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机构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8份,请于2023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时上报电子版(2份光盘)。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梁洪郡
电话:010-55578387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
北京市财政局
联系人:胡瀛
电话:010-55592193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