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专利应形成具有一定攻防能力的专利池(组合)。
3.有效专利数量计算时,截至申报截止日,无效程序中的专利数量不得高于总量的60%。
4.遴选过程中,申报合作单位用于申报的专利因出现专利权终止、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专利权的主动放弃等情形使其有效状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代持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补充相同数量的有效专利。
(五)申报合作单位拥有1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专职人员,其中包括金融、财务、法务专业人员及所申报领域的技术人员。
(六)申报合作单位或尚在组建申报合作单位的大股东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法律纠纷,信用记录良好。
(七)代持机构及其关联单位不得申报合作机构。
(八)已获得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资金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申请表》;
(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方案》;
(三)《股权回购承诺书》及相应股东会决议;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遴选单位(发起人)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正在组建的单位提供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现金出资承诺书)、近三年审计报告、专利申请及有效专利,以及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合作机构责任、义务及风险
(一)合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合同约定及《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最大程度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二)合作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联席会及代持机构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