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条件
申请融资担保(再担保)奖励的机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在北京地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
2.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
3.申报奖补资金所涉及小微企业担保融资资金主要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不属于《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范围,以及《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中新建和扩建范围。
4.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信息。
三、奖补方式
同一户被担保企业在同一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多笔业务发生,单户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再担保费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单户多笔业务实际融资担保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不予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直保业务
1.对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1-7月在京开展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不超过1.8%(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补足至1.8%。
2.各融资担保机构直保业务补贴资金=Σ2023年1-7月综合融资担保费率1.8%(含)以下补贴资金。
注:单个担保公司单户项目补贴额大于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1%时,按1%计算该项目补贴金额。
其中:
(1)每笔业务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收入/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收入,指全部担保期间实际收取的综合融资担保收入;单户多笔业务,年化担保综合费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收入/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