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河北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食安办〔2016〕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