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万元!河北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河北日报》 | 作者:bjmi | 发布时间: 2022-03-10 | 1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本条规定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可以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具体标准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标准、金额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