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规定,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培育平台完成年度信息更新。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附件:1.企业端平台操作手册
2.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