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资格要求
1.申报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在北京市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北京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1,请登录国科管系统,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下载)。北京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3.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4.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60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年龄应为4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原则上团队其他参与人员年龄要求同上。
5.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6.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7.港澳申报单位和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8.项目申报查重要求详见附件2(请登录国科管系统,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下载)。各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因不符合限项申报要求导致形式审查无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