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厂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
(五)企业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机制,拥有一批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六)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GB/T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七)申报主体应满足《北京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建设内容、建设成效等方面要求。
三、组织实施
(一)按照自主申报原则,鼓励已获评北京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照要求编制补充认定材料(附件1),其他有意向的申报主体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附件2)。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并将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后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公布认定名单。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