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法人机构。
2.私募股权融资行为须在2023年8月24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内实施,具体以签署生效的私募股权投融资协议对应的募集资金实际到账的日期为准。企业实际募集资金以私募股权投融资协议范围内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三、申报时间与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一体化申报平台-2024年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入板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奖励-立即申报”或“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bj.cn)-首页-一体化申报平台-2024年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入板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奖励-立即申报”进行政策申报,逾期未完成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区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跟踪检查和绩效监督。若存在隐报、瞒报和弄虚作假或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回资金,同时将项目单位的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二)政策咨询联系人: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010-55520841
技术支持:北京通企服版APP,010-82176966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010-82176996
附件: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入板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奖励政策申报指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